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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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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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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会计法》第23条规定,会计档案的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此外,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可以按下列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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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 Deng 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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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MSN/ QQ: info@johnnyde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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